人未登机票已被退 电子客票诈骗案立案
买好了电子机票,还没登机却发现已被人退票。近日,张某一纸诉状将东方航空公司及其一家客票销售代理点告上法庭,指控该代理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,以及东方航空公司对于其代理人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等,要求赔偿机票款人民币2850元等。
浦东法院已受理此案,将择日开庭。据了解,这是上海首例电子客票欺诈案。
电子客票莫名被退
今年1月,张某在街头接到一张小卡片,卡片上印有销售飞机票等业务。张某通过卡片上的电话,在一家机票代售处预订了2月5日由上海至哈尔滨(航班号MU5619)及2月12日由哈尔滨返回上海的往返机票(航班号MU5618)各1张。
1月6日8时左右,张某在住所处收到行程单1张,票价总计人民币2760元。为确保客票的真实性,张某当即在东航的电子客票网站查询,输入机票票号与乘机旅客姓名后,显示客票信息与机票上的完全一致,包括旅客姓名、票号、出票处信息、PNR编码、航班号、舱位、出发时间、出发与到达的机场,张某遂支付机票款及手续费2850元给送票人。
1月14日14时左右,张某再次登录东航电子客票网站查询,发现显示结果仅为 “客票有效,未使用”。前次查询时显示的详细信息不见了!
张某随即登录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的“信天游”网站查询,结果仍然是“客票有效,未使用”,而无其他详细信息。与此同时,张某再次按照小卡片上的电话打过去,却是空号。
张某大感不妙,怀疑机票可能是被他人擅自退掉,便向东航进行投诉,并向警方报案。1月14日晚20时,原告再次在“信天游”网站进行查询时发现,客票信息为“系统处理,客票禁止使用”。2月13日,查询系统显示为“已退票”。
无有效证件也能退票?
不知情的情况下,机票莫名被退,张某感到诧异:“售票处在没有得到我的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,凭什么能给予退票?”
对此,张某代理律师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马远超律师认为,东航与其客票销售处均存在违规嫌疑。根据《中国民航总则》第二十二条,“旅客自愿退票,除凭有效旅客票外,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”,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须知》中“旅客退票须持本人有效旅行证件及客票至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”的规定,以及《民法通则》第六十三条“公民、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,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,承担民事责任”的规定。
张某代理律师认为,在原告没有授权他人,且没有亲自退票的情况下,客票销售处将机票款退给并未持有原告身份证件的不相关的持票人,没有按《民航总则》以及《旅客须知》的规定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,由此导致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张某代理律师表示,在原告没有明确表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,客票销售处代表东航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,东航对于其代理人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6月17日,张某的诉状提交到浦东法院,并得到立案受理。